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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电动葫芦受伤,承揽合同不需担责

胡先生是机械厂电工,樊先生是机械厂生产科长。因为工厂有一处仓库需要翻建和维修,公司就雇佣了几名工人来施工。后来因施工需要,需要有人来安装电动葫芦。电动葫芦是一种特起重设备,安装在天车、龙门吊之上,电动葫芦用于工矿企业,仓储,码头等场所。

后来包工头下面的小工老关就拍着胸脯称自己会安装,樊先生也没有多考虑,就让电工小胡站在下面帮忙,老关在上面安装电动葫芦。安装时发生了事故,当时老关站自两米多高的机器上检修,并操作一台起重机,吊装一根齿轮箱螺杆放于地面上时,电动葫芦突然从上方坠落,造成当时站在上面的老关直接掉落在地,而在下面的小胡躲避,造成其头部受伤,肋骨骨折。而老关更惨一些,他身上多处骨折,还好性命无碍。

对于电工小胡的损失,自然毫无疑问,公司为他缴纳了社保,还包括工伤保险,他的损失大部分由工伤保险赔付了。但老关的医疗费用较高,他和工厂之间只不过是承揽关系,所以工厂的厂长等人都认为工厂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老关的妻子和母亲每天到工厂大哭大闹,称老关是工厂雇佣的临时性雇工,现在发生了工伤事故,由于没有买保险,工厂需要承担赔付责任。

听了工厂厂长的描述,沈律师认为双方在施工之前,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而且工厂对老关何时上班何时下班并没有任何限制,只是让老关完成仓库的改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另外介绍业务的中间人也只是起到介绍业务的作用。律师

工厂和老关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雇佣或承揽关系,安装电动葫芦的工作并不是机械厂所安排的项目,而是包工头安排的,所以包工头和水泥厂建立了承揽关系,至于包工头和老关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就看他们双方之间的约定。包工头将电动葫芦的安装业务交给了老关个人完成,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老关和包工头之间可能形成劳动关系,也有可能形成劳务关系,一般来说可以通过几个方面进行区别:第一,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范畴,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劳务关系则不属于劳动法保护的范围,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第二,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中相对方被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合伙组织;而自雇佣关系中,雇主是谁,法律没有规定。再就业组织等雇佣工作人员,双方只能建立劳务关系。第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16周岁以上,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劳务关系对主体没有严格的规定。

最重要的是双方的从属关系程度不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工作人员仅服从合同的约定。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工作人员受劳动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双方存在被管理和管理、支配和支配的关系。

最后,对工作人员的保护程度不同。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法律的一些保护,享有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权,违法解雇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年休假、最低工资保障、社会保险等劳动法上的权利;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不当然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除非双方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双方必须经过仲裁前置才能起诉到法院,而因劳务关系产生的争议,一般与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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