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锈钢制品公司、太仓市机械公司通过QQ邮件和微信方式下单发生业务往来,由不锈钢制品公司为太仓市机械公司提供的板材进行激光切割加工,不锈钢制品公司为太仓市机械公司切割的加工费用为139,501元,不锈钢制品公司分五次向太仓市机械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139,501元,太仓市机械公司分三次支付加工费77,971元,庭审中支付61,530元,共计支付139,501元。不锈钢制品公司再次为太仓市机械公司切割加工,共计费用125,370元,不锈钢制品公司向太仓市机械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25,370元的增值税发票,太仓市机械公司拒收,不锈钢制品公司涉诉。律师
不锈钢制品公司诉讼请求:请求太仓市机械公司、C支付不锈钢制品公司加工费125,370元;请求太仓市机械公司、C承担延期付款利息5,000元,以125,37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0日起算至2018年5月28日,按照年息6%计算,应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
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如何结算,以每小时360元结算是否合理?不锈钢制品公司主张的利息如何支持?太仓市机械公司C是否承担责任?律师
针对焦点1,双方通过QQ及微信下单加工并进行对账,加工业务中,不锈钢制品公司按照太仓市机械公司提供的板材进行加工后由太仓市机械公司提供的司机签收后运回,太仓市机械公司收货后对数量及计算方式每小时360元、总金额均未提出异议,并按增值税发票金额支付了139,501元,按此交易习惯,不锈钢制品公司同样按照太仓市机械公司的邮件及微信下单进行加工,同样由太仓市机械公司司机签收后运回,同样按照之前的计算方式每小时360元予以结算,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125,370元,为此,不锈钢制品公司主张交易中按每小时360元计算加工费符合常理,并无不当,太仓市机械公司辩称,不锈钢制品公司加工时间过长,不应按每小时360元计算,对此太仓市机械公司未提供合理的依据加以佐证,不予采信。
针对焦点2,太仓市机械公司拒收发票不代表太仓市机械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以本金125,370元,按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律师
针对焦点3,不锈钢制品公司为太仓市机械公司进行加工,向太仓市机械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加工款亦由太仓市机械公司支付不锈钢制品公司,不锈钢制品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C应承担本案的付款义务,故不锈钢制品公司要求C共同承担本案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不锈钢制品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微信记录、送货单,对账单表等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对不锈钢制品公司主张要求太仓市机械公司支付加工款125,370元及相关利息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太仓市机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不锈钢制品公司加工款125,370元;太仓市机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不锈钢制品公司以125,37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8)沪0120民初13046号(2019)沪01民终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