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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服饰,收取承揽合同加工款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A服饰公司、S服饰公司签订了三份《成衣采购合同》,双方约定A服饰公司向S服饰公司采购成衣,并约定了款号、规格、成衣单价、交货时间等。合同还约定了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合作方式、交货方法及送达地址、验货标准、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律师

合同签订后,A服饰公司向S服饰公司交付部分面辅料,S服饰公司陆续向A服饰公司交付约定成衣,双方签订合同对账单,确认S服饰公司交货情况。对于S服饰公司未交付货物,S服饰公司向A服饰公司出具预计走货日期。

A服饰公司向S服饰公司汇款共计145,489元。S服饰公司向A服饰公司走货羽绒服278件。A服饰公司员工验收羽绒服82件,并在走货装箱单上签字确认,该款货物S服饰公司未向A服饰公司发货。A服饰公司认为S服饰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数量交付货物,违反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有关约定。

A服饰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解除A服饰公司与S服饰公司签订的三份《成衣采购合同》;判令S服饰公司向A服饰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35,628元;判令S服饰公司赔偿A服饰公司面料、绣花等材料及加工价款33,519.55元;判令S服饰公司退还A服饰公司加工价款23,241元。律师

S服饰公司反诉请求:判令A服饰公司支付S服饰公司加工款1,771元;判令A服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S服饰公司加工款47,157.60元;判令A服饰公司支付垫付费用3,916.30元。

从合同性质上来看,实际系S服饰公司按照A服饰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A服饰公司向S服饰公司给付加工价款,故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S服饰公司实际向A服饰公司交货的数量及加工价款;A服饰公司、S服饰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否应解除;S服饰公司的违约责任。律师

第一个争议焦点,A服饰公司认为因S服饰公司部分成衣入库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退回S服饰公司处返修,故应按其提供的入库明细计算S服饰公司实际交货的数量及加工价款,S服饰公司已交付的成衣总加工价款应为122,248元。

S服饰公司认为,除双方一致确认的实际交货数量外,与A服饰公司提供入库明细不符的款式,应根据S服饰公司提供的走货装箱单及S服饰公司认可的实际送货数计算,S服饰公司认为与A服饰公司计算的件数差异是正常损耗范围。结合A服饰公司、S服饰公司提供的证据及陈述,S服饰公司实际交货的数量及加工价款,双方确认一致的,按双方确认数量计算。律师

双方对于实际完工件数存在争议,S服饰公司提供的走货装箱单等证据可证明服饰公司验货签收数量分别为3件、5件、71件、78件,A服饰公司认为上述款式数量差异系由于部分货物因质量问题,退回S服饰公司处返修,但仅凭A服饰公司提供的其单方制作的入库明细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部分货物A服饰公司已退回S服饰公司处,故对A服饰公司的该主张不予认可。

关于实际交货数,S服饰公司认为应根据其确认的实际送货数计算,S服饰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未有S服饰公司已向A服饰公司交货的相应证据证明,服饰公司实际交货数量为8件、18件、28件、26件、79件、77件、72件、78件、36件、40件、33件、36件。A服饰公司、S服饰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加工价款单价进行了明确约定。S服饰公司实际向A服饰公司交货成衣的加工价款应为124,095元。律师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系争《成衣采购合同》应解除。A服饰公司主张S服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存在违约,根据《成衣采购合同》约定,A服饰公司可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并由S服饰公司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S服饰公司认为A服饰公司、S服饰公司达成新的约定,约定S服饰公司之后交付成衣应款到发货,该约定为对原合同的变更,且之后A服饰公司、S服饰公司的往来中,S服饰公司也是在A服饰公司支付加工价款后再交付货物。S服饰公司已按约生产所有成衣并通知A服饰公司付款收货,但A服饰公司迟迟未付款收货,S服饰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要求A服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A服饰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及双方陈述,在S服饰公司没有按双方《成衣采购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加工完成所有货物时,A服饰公司并没有向S服饰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而是与S服饰公司协商未完成款式的预计走货日期,可以视为A服饰公司同意S服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对原合同履行日期进行了变更,故S服饰公司未按《成衣采购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不构成违约。律师

根据A服饰公司提供的对账单记载,S服饰公司公司员工签字确认,尚未交付的约定款式的货物,经双方协商,由A服饰公司派跟单到S服饰公司公司验货完毕,款到发货。后S服饰公司分别向A服饰公司走货该对账单部分货物。A服饰公司向S服饰公司汇款21,480元、44,164元、12,031元。A服饰公司提供的入库明细确认A服饰公司入库该部分货物。

有四款服饰S服饰公司未完成系争合同约定数量发货。A服饰公司已支付给S服饰公司的加工价款总金额为145,489元,S服饰公司实际向A服饰公司交货成衣的加工价款为124,095元,A服饰公司实际支付的加工价款总金额已多于S服饰公司实际向A服饰公司交付成衣的加工价款总金额,S服饰公司未按A服饰公司已实际支付的加工价款向A服饰公司发货相应价款的货物。根据以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A服饰公司付款并未与S服饰公司发货批次完全对应。律师

S服饰公司认为,未向A服饰公司继续发货系由于双方重新约定款到发货,A服饰公司未足额支付第三批货物的加工价款,故S服饰公司未向A服饰公司继续发货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S服饰公司未向A服饰公司继续发货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成衣采购合同》及双方约定,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交货10日及以上,A服饰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故涉S服饰公司未交付款式货物的双方签订的三份《成衣采购合同》应解除。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A服饰公司要求S服饰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A服饰公司未交付货物的面辅料成本、退还所涉S服饰公司未交付款式多付加工价款。律师

关于A服饰公司主张S服饰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双方约定合同总加工价款的40%作为定金,不符合我国担保法关于约定定金不可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有关规定,S服饰公司已按约向A服饰公司履行部分货物的交付义务,A服饰公司亦已接收该部分货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定金应抵作货物价款。A服饰公司要求S服饰公司按合同约定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A服饰公司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对于A服饰公司主张的未交付货物的面辅料损失,S服饰公司未按约向A服饰公司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赔偿A服饰公司相应的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证据及陈述,确认A服饰公司向S服饰公司提供T43Y212款、T43Y013款面料金额为21,344元,且已向S服饰公司交付,双方约定以上两款成衣S服饰公司应向A服饰公司交付144件,S服饰公司仅分别交付18件、8件。对于其他S服饰公司未交付款式的面辅料损失,A服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对于A服饰公司主张的面辅料损失酌定为17,490元。律师

S服饰公司未按约向A服饰公司交付货物,还应退还A服饰公司多付加工价款,故对于A服饰公司主张的退还所涉S服饰公司未交付款式多付加工价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S服饰公司应退还A服饰公司多付加工价款的金额院确定为21,394元。

S服饰公司主张A服饰公司应支付其已制作完成,未交付A服饰公司的成衣的加工价款,因S服饰公司未向A服饰公司交付其已制作完成的成衣,系争合同已解除,故对S服饰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S服饰公司主张A服饰公司应支付其垫付费用,S服饰公司主张其为制作A服饰公司采购成衣,垫付了部分本应由A服饰公司提供的面辅料的费用,但A服饰公司仅提供其自制的垫付费用明细单,未提供其采购面辅料、实际支付面辅料款等相应证据。S服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S服饰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且A服饰公司对该费用不予认可,故对S服饰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律师

判决:解除A服饰公司与S服饰公司签订的三份《成衣采购合同》;S服饰公司十日内赔偿A服饰公司损失17,490元;S服饰公司十日内退还A服饰公司加工价款21,394元;驳回A服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S服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18)沪0118民初10426号(2019)沪02民终1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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