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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拖欠加工款,加工人拒绝完成后期工作

本文由蒋律师所著

原告某服装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服装加工承揽合同,双方约定先由被告将加工过的服装交付给原告,经原告验收合格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的加工款。后原告多次出具的支票均为空头支票,因此被告不再提供后面几期的加工服装。原告由此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起诉至法院。律师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有几份服装加工合同,双方对付款期限及加工质量的验收、交付期限均作了约定。按当时履约情况,被告加工的服装经原告方验收后并按原告的要求交付了服装,原告应按双方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加工款,然原告却未按约履行,交付给被告的是一张废票,并在被告交付后一批服装后,原告仍如法炮制,交付给被告的仍是一张废票,并由此引发被告认为原告是诈骗为此报警。

但在公安处理之时,原告交付给被告的仍是不能承兑的,无支付密码,且承兑日期为一个月后的远期支票,在此情况下,被告为维护自身利益不再受到侵害,当原告要求交付剩余服装时,被告提出了原告带款提货的要求。就几分合同的整个履约过程,因原告就付款一二再三的违反约定,并以废票欺骗被告,导致被告最终提出带款提货要求,过错责任在于原告。虽然合同约定若由被告最终提出带款提货,被告应予货款总价值三倍的赔偿。作为被告是不应提出带款提货作为交付加工的手段和要求,然本案被告提出此要求系在交付了大部分加工物,而原告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前提下,被告再提出此要求,纯属被告针对原告的一再违约行为而形式其不安抗辩。被告并认为,要求原告带款提货并未造成原告损失,双方就违约责任约定显失公平,且过分高于损失。被告之便捷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根据《合同法》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被告之所以拒绝提供后面几期的加工服装,系原告违约在先,经过收到多次的空头支票后,被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原告将没有能力支付后期的费用。因此被告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在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合同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后履行一方已经没有能力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后履行一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系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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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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