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为被告某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加工铰链,双方合作了五个月有余,被告只支付了加工费4万元,根据加工的数量应当支付加工费17.9万元,开出去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31.6万元。到了七月份被告在双方对账过程中,《应付账款明细账》被告盖章确认还有加工款13.7万元左右没有支付。律师
加工承揽合同是一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根据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缮合同、印刷合同、广告设计合同等。所谓加工合同是由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根据双方约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和期限等具体要求,进行加工特定产品、并按照约定收取定作方加工费用而签订的协议。律师
被告接受加工成品后,应当支付加工费,现在被告通过《应付账款明细账》确认了这笔费用的存在,原告起诉后,被告没有到庭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相应的原告提供了应付账款明细账、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加工合同、致歉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缺席且不予答辩,属于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和取证权利,现在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和《应付账款明细账》证明原告完成了加工的工作成果,被告受到交付的工作成果并确认欠款金额后,至今未付清加工费,原告要求付款法律予以支持。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判决被告于十日内给付原告加工费13.7万元,如果没有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