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他经营毛织品生意,向一家纺织品公司定制了3000件毛衣,纺织品公司提供了均码红黑两色的样品,双方在封样袋上签字,约定凭样品确定毛衣质量。后张某认为纺织品公司交付的毛衣和样品不一致,包括衣服偏小,有漏针等问题。张某要求退货,但纺织品公司认为这是承揽合同,如果有质量问题可以酌情减免一些加工费用,这些产品是为张某定制的,不能退货。律师
张某纳闷了,他认为这是一起再也普通不过的买卖关系,怎么就变成了做衣服的承揽合同了呢?在张某的印象中,只有裁缝量体裁衣才是承揽合同。他这个合同属于大宗进货,他只不过去工厂的款式中挑选了一款而已,怎么就不是买卖关系。
关于承揽合同和凭货样买卖合同最容易混淆。承揽合同是承揽人和定作人约定,由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仇给承揽人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又称货样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和样品的品质相同即可。样品是检验出卖人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物件。律师
这两个合同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作为目的的合同,比如获得检验结果,按房间大小打造家具,裁缝量体裁衣;凭样品买卖合同是转移货物所有权为目的。承揽合同,承揽人提供的是一种行为,买卖合同,卖方提供的是货物。承揽人用自己的机器设备或者技术完成工作,这种劳动成果,不是能在市场上买到现场的,承揽人应当以自己为主完成合同,而不是完全交给第三方,样品买卖合同是可以由卖方自己生产或者加工,也可以从市场上购买后转卖。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严格按定做人要求定做的,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是在合同生效后才开始制作。凭样品买卖合同是不改变或者不改变标的物的本质,出卖和样品关键特征相同的同类物。比如张三向某厂家定制一批蕾丝花边,如果要求厂家按样定制,属于承揽合同;张三在厂家提供的现有蕾丝产品中选择了一种,属于买卖合同。律师
还有时候可以从这些方面判断,定作人获取的不是物的形态,更关心承揽人的技术和智慧,有的承揽合同定作人还委派专人监督制作过程;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关心的是货物本身,不关心货物的制作过程,加工工艺等。
关于风险的承担,承揽合同完成前,工作物因意外事故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买卖合同可以约定货物的风险承担,可以由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比如运输的卡车在路上翻车了,货物损毁可以约定由买方承担,也可以约定是卖方承担送货到门的风险。
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欠款付房款,无房产信息无法履行
朱某和某装潢工程公司之间有工程款钱款,该装潢公司对某物流公司拥有50万元的工程款债权,经协商三方达成工程款支付转让协议书,约定由物流公司偿付朱某的工程款,工程款用于朱某向该物流公司购买房屋之用。如果朱某不购房,工程款如何支付另行协商。律师
到了约定的日期后,朱某并没有购房,同时装潢工程公司同意将对物流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朱某。此后装潢工程公司向物流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物流公司已将50万元债权转让给朱某。朱某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欠款50万元。
物流公司称按三方约定,50万元用于抵扣朱某向宝山物流公司购房的房款,并不是以现金方式向朱某支付。现仍同意向朱某出售房屋,并抵扣房款50万元。朱某认为在三方协议中没有明确购房的具体条件,故不同意购买宝山物流公司的房屋。
根据法律规定,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即可,故而债务人物流公司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应向朱某支付50万元。在三方协议中虽提到该50万元用于朱某向宝山物流公司购房,但仅是意向,对于购房的价格、位置、面积等重大事项均无约定,故对于购房事项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朱某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要求物流公司支付50万元。律师
且嗣后物流公司亦表示“如朱某暂不购房,此工程款如何支付另行协商”,故上述协议虽为有效,但未予履行,且因朱某明确表示不再购房,故上述协议亦缺乏继续履行的可能性。(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891号 (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3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