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木制品厂与影音实业公司签订一份产品加工协议,约定为影音实业公司加工音响柜400套,加工完成后没有收到加工款,木制品厂收款无着,提起加工合同纠纷诉讼,判决支付加工款6万多元。律师
双方约定对由木制品厂加工66音响柜400套,加工费用每套380元,合计152,000元。原料由影音实业公司提供,在折算货款时扣除原料款。合同签订后,木制品厂交付了236套,合计加工款89,600元,扣除原料款73,015元,剩余加工款15,665元,这236套已经出口给了实业公司的客户。剩余164套,逾期交货,此后影音实业公司称客户拒收货物,其尽量与客户协商出货,如能在当年年底之前销售完164套音响柜,则扣违约金5,000元,余款为57,320元。如不能在12月31日前销售完,则扣违约金15,000元,余款47,320元在次年一月份结清。律师
此后影音实业公司支付加工款1,500元,给付的一张面额为20,000的支票,由于银行账户余额不住遭退票,双方发生纠纷。后在他人的调解下,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确认木制品厂加工的164套产品的加工款为62,320元,扣除逾期违约金15,000元,应付原告加工款47,320元,加上第一批货款15,665元,共计加工款61,485元。
之后木制品厂仍收不到货款,故而请求判决偿还加工款61,485元;赔偿银行逾期利息损失4,200元。为此木制品厂提交了以下证据:产品加工协议、送货单、协议书、支票、退票通知。律师
本案件中木制品厂逾期交付货物,如果实业公司认为已经赶不上出口的进度,一方面应当在加工合同中约定逾期违约的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另外一方面因及时通知木制品厂停止加工,以免损失扩大。但实业公司没有这么做,相反的收下了货物和木制品厂约定扣除逾期违约金后支付加工款,那么双方就此达成了新的协议,应当遵守。没有及时支付加工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给付加工款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