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有杉木一堆,共计100立方米,其雇佣王某将杉木该运到指定的另一处。双方约定,只要将100立方米杉木运到指定地点即可,是否另外请人由王某决定,完成后由杨某支付报酬500元。不运完则不付款。在搬运过程中王某受伤。事发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给付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律师
张某有杉木一堆,共计有56颗,其雇佣李某、吴某、陈某等三人将该杉木运到不远的另一处,每运一棵为2.5元,多运多得,运完为止。其中陈某在扛运一杉木过程中不慎跌伤,共用去医疗费2100元,事发后,陈某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给付医疗费用2100元。
律师评析:我认为,区分杨某和张某是否要承担责任需要具体分析两人处于何种法律关系。律师
首先,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虽然形式相似,但有本质不同。所谓“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此合同着重于结果,以交付工作成果为重点。而“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因此,此类合同是以提供劳动力为侧重点,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
本案(1)中,杨某要求王某将一堆杉木运送至某个地点,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期待王某的运输目的的实现,即将杉木送达指定地点达成工作成果的交付。至于运输过程中,如何使用自身劳动力或者借用他人的劳动力,杨某并没有关注,因此,可以确定杨某实际是定作人,适用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而本案(2)中,张某以运一颗杉木作价支付报酬,也就是说运输的人员运得越多获得报酬越多,显然,运力大小取决于人力成本,也就是运输方的劳动力。因此,明显张某属于雇主,适用雇佣合同的法律关系。律师
其次,对于上述两种关系的赔偿责任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假如是雇佣关系,雇员致人损害的,无论雇员故意与否,有过错与否,雇主均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假如是承揽合同,只有在定作人故意或者有过失的前提下才应当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对于定作人的过失并未确定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因此可以认为,只要定作人存在过失均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是否有其他方法判断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一般认为,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过程具有独立性,不以定作人的意志而改变(除定作人要求对工作成果就行更改),但是雇佣合同的雇主则能够对雇员多方面进行要求。律师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有着本质区别,雇佣合同是以一定期间之存续为原则,承揽合同则以一次性给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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