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诉讼中,定作人都会以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具有质量问题进行抗辩,拒绝支付承揽工作期间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甚至要求解除承揽合同。但是,合同法中却没用对质量异议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律师
首先,实际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第如果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了工作成果,经过定作人一段时间的使用,定作人认为存在质量问题,此时如何解决?
在双方没有约定质量异议期限的前提下,由于定作人的过度使用也可能造成质量问题,此时应当依照一般常理来判断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比如,甲要求乙做一个木制书橱,乙交付后,甲在使用一周之后便发现书橱的门无法闭合。如果甲没有证据证明乙故意破坏或者过度使用该书橱,否则按照常理不可能使用一周就会损坏,此时可以认定该书橱交付时便存在质量问题,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如果定作人在承揽期间,认为承揽人即将或者今后交付的工作成果极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此时如何解决?律师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接受定作人的检验监督,因此,如果定作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承揽人存在过错导致交付问题成果的话,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重作、改正,甚至解除承揽合同。但是,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定作人并非专业领域人员,不熟悉承揽人的工作过程,处以弱势地位,因此,实际举证证明承揽人存在过错的难度较大。
第双方在没有约定具体的质量异议期限的前提下,该期限的时长应为多久?
一般认为,根据不同的工作成果(即特定的物),比如木制品、加工配件、装潢等,由于不同的承揽合同涉及不同的领域,因此,应当根据该领域的一般理解来确定合理的质量异议期限。律师
其次,虽然存在上述这三种情况,但是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要求定作人应当验收工作成果。这就提出一个新的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定作人在验收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后,就认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之后发生任何的质量问题均与承揽人无关?
我认为,这里的验收工作成果应当是指对工作成果的外观完整性、交付的具体时间、交付的具体数量进行了确认,仅限于表面的验收,而没有完全排除成果的质量问题。最后,对于承揽合同中的质量异议,实际是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有保证质量的义务,但是也不能够一味的强调承揽人的义务。质量异议的提出应当基于承揽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如果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过程中也存在过错或者根本是由于定作人造成的,那么应当减轻,甚至免除承揽人的违约责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