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家具公司,专门出售家具、办公用品等,乙公司是木材家具的生产公司。甲乙公司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木材原材料并提供相应的产品设计图案,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进行加工,并对工作期限、报酬和违约责任等作了相应的约定。后乙公司按约将家具生产完毕,但甲公司一直没有付加工款,一直拖延到付款期限届满,乙公司无奈向甲公司催讨,甲公司仍不作回应,乙公司向律师咨询解决方案。律师
甲乙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承揽关系中的加工关系,甲公司为定作人,乙公司为承揽人,甲公司提供原材料由乙公司加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付款期限届满时,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作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律师
受偿的范围包括定作人未付的报酬及利息、承揽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揽人的其他损失等等。工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作人应付款额的,归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定作人清偿。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合法有效,现乙公司作为加工方已完成自身的义务而甲公司届期不支付加工款,则甲公司已构成违约。乙公司作为承揽人,在催讨定作人付款并给予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后,享有对加工完成的成品的留置权。若在宽限期内甲公司仍不支付,乙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成品的留置权,即对成品进行拍卖、变卖,以所获得的的价款优先受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