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诉称:双方签订《住房协议》,某投资公司向酒店申请“信贷申请”,某投资公司在酒店公司处消费的挂账金额为20,000元,每二个月结算一次。律师
嗣后,某投资公司及其客户于2013年5月15日至10月10日在酒店公司处住宿,其中13年5月15日至6月25日消费的14,754元某投资公司已经付清;7月2日至9月8日,消费13,746.76元,已支付8000元,尚欠5746.76元;9月10日至10月11日,消费20,890.16元,未支付。
以上合计某投资公司拖欠酒店公司26,636.92元,酒店公司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酒店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某投资公司支付酒店公司消费款26,636.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投资公司承担。律师
酒店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而向x提交了原、某投资公司订房协议、信贷申请、入住清单、账单、登记表等、录音整理资料、发票及进账单、原、某投资公司企业登记信息等证据。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某投资公司入住酒店公司宾馆消费而拖欠酒店公司消费款,对本案纠纷的形成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酒店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海向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酒店公司上海金山海鸥大厦酒店有限公司消费款26,636.92元。(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