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酒店内和其他顾客打架受伤,能否要求酒店赔偿

金某与案外人沈某在酒店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浦三店转门处因金某在进入酒店处旋转转门时碰痛案外人沈某之子而发生口角,酒店保安人员及时进行劝阻。之后,金某进入酒店浦三店总台大厅后,再次与案外人沈某发生争执,酒店工作人员进行了劝说,然冲突双方经酒店工作人员及案外人沈某亲属劝说无效,进而发生肢体冲突,造成金某受伤。律师

损害事实发生后,金某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案外人沈某一次性赔偿金某3.5万元。金某向酒店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交涉,未果。之后,金某向徐汇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酒店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补偿金某经济损失,遭酒店拒绝。期间,金某为投诉事宜在滞留而发生住宿费2,736元及交通费若干。现金某诉讼来院要求处理。

金某称入住酒店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浦三店时遭案外人殴打,致金某受伤,期间,金某要求酒店工作人员报警遭拒绝。金某认为:酒店应对入住的金某提供安全保障义务;金某在受到侵害时要求酒店工作人员报警时,为酒店工作人员拒绝,导致金某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故要求酒店返还住宿费129元及赔偿金某与酒店交涉所产生的住宿费2,865元、交通费129元及餐饮费145元,并要求酒店向金某赔礼道歉。律师

酒店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辩称,金某为琐事与案外人沈某在酒店浦三店转门处发生口角,酒店保安人员及时进行劝阻。之后,金某进入酒店浦三店总台大厅后,再次与案外人沈某发生争执,酒店工作人员进行了劝说,然冲突双方经酒店劝说无效仍发生肢体冲突,造成金某受伤。对此,酒店已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况且,金某在受到损害后经公安机关调解,案外人沈某已赔偿金某经济损失3.5万元,故不同意金某之诉请。

上述事实,双方陈述,金某提供的住宿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徐汇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出的终止处理函,酒店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纠纷现场录像、在公安局浦东分局南码头派出所主持下金某与案外人沈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公安局浦东分局南码头派出所调取的金某及案外人沈某的询问笔录、调解协议书和金某出具的收据等证据。律师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来看,金某因开启旋转门碰痛案外人沈某之子而与案外人沈某发生口角,后因金某与案外人沈某各自的过激言行,导致金某与案外人沈某发生肢体冲突,并造成金某受伤的损害后果。

对此,金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酒店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安人员在整个过程中均采取了劝阻行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况且,案外人沈某因侵权行为已足额赔偿金某的相应经济损失。律师

现金某再以酒店工作人员未进行报警及采取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酒店赔礼道歉、返还住宿费,并赔偿金某其他经济损失之请求,实属无理。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金某要求酒店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驳回金某要求酒店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住宿费129元,并赔偿金某住宿费2,865元、交通费129元及餐饮费145元的诉讼请求。(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414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