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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入住酒店后车辆丢失,酒店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导读:由于夜深,赵某便到附近的一家酒店入住,并经酒店保安人员的只是将轿车锁好停放在酒店外临街的空坝内。第二天一早,赵某办理完退房手续发现轿车已丢失即立刻报警。后与酒店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下起诉至法院。律师

案例引用

因天色已晚,赵某驾驶一辆轿车和朋友到附近一酒店登记住宿,并经酒店保安人员指示将轿车锁好停放在酒店外临街的空坝内。第二天一早,赵某办理完退房手续,却发现停放的轿车已丢失,随即告诉了酒店保安人员和前台工作人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后,赵某多次找酒店赔偿损失。但双方对轿车丢失的责任各执一词。故起诉至法院,原告赵某认为,到酒店入住后,保安指挥将车停在了指定的停车位上,就应该负有责任,赔偿原告车辆丢失的损失。

被告酒店方辩称,办理入住时,工作人员口头提醒了客人,空坝不是正规停车场,不负责安全,并在酒店外告示牌写明,“本酒店外围为非正规停车场,如停放车辆,请车主自行保管好车辆及车上财物”。同时,酒店也没有收取原告停车费、发放停车牌。律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旅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酒店应再自身的能力乏味内认真履行对原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护义务。法院查明当晚报案未按照酒店规定对于原告车辆登记,且在值班时睡觉,原告也未索要停车凭证和交付车辆钥匙。鉴于双方的过错,判决酒店承担60%责任,赔偿原告9万余元。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酒店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酒店作为安保义务人应当在自身的能力范围内认真履行为顾客的安全保护义务。

顾客入住酒店之后,基于双方旅店服务合同产生妥善履行对车辆的保护看管的附随义务。本案的被告虽然提出该停车地点不是酒店正规停车场,但长期以来将停放于空坝的车辆均进行登记,并且停放在空坝的车辆实际也处于酒店管控和看守的范围之内,因此酒店保管顾客车辆上有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责任判决酒店承担60%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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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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