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王女士子国庆假期期间带着孩子至某温泉酒店游玩,本想缓解工作的劳累,谁知在游玩过程中因地面湿滑就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骨折。王女士感到非常气愤,将酒店起诉至法院。律师
案例引用:
王女士是一个泡温泉爱好者,几乎每年秋冬季节都不例外。趁着国庆假期期间,王女士带着孩子来到了某温泉酒店,本想缓解一下工作的劳累,与孩子共度一个休闲的假日,谁知就在王女士带着孩子到酒店内专供儿童娱乐的项目处进行玩耍时,因地面湿滑,酒店也没有在此处放置防滑标志或采取防滑措施,王女士防不慎防,摔倒在地,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尾骨骨折。
酒店并不对王女士的伤害进行补偿,只肯将房费等退还。王女士认为酒店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两万余元。被告酒店认为摔倒是原告自己的原因,与被告无关。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的损失,但精神损失并没有相应的证据,故该部分精神损失应当予以构成,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一万一千余元。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顾客与酒店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因酒店的地面湿滑导致且没有提示表示导致原告摔倒受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律师
综上可知,被告作为服务提供者,酒店若地面不湿滑可以避免本次损害的发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宾馆、商城等场所理应为此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