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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消费丢失车内物品,该如何赔偿

孙先生是一家保健品销售公司的总经理,为了庆祝上半年的销售业绩,公司和几十家下属的分销公司、加盟商在一起开起了庆功大会。会议结束后,大家还在酒店内吃自助餐、会谈,等到很晚才结束。

这时候孙先生想起来自己停放在酒店的车辆,原来公司在酒店开会,预定了若干车位,当他到来时,由酒店保安引导,将驾驶车辆停放在了酒店借用的商业广场地下停车库,这家商业广场刚刚建好,至今还没有开业,所以停车场也没有人在管理。

由于当天晚上已经很晚了,酒店的保安此时已经下班回家,停车场再也无人看管车辆。当孙经理去拿车时,发现自己的爱车已经受损,车门被他人强行撬开,车门受损,车内的行车记录仪、一部备用的手机、一套西装、一个USB,还有一些零钱都已经不见了。发现失窃后,他立即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了酒店。由于商业中心还没有开业,停车场内的探头都没有打开,警方表示这个案件可能很难查到谁是盗窃犯。

后来酒店查看记录,发现下班前的保安在记录本上记录了广场内尚有客人车辆,请接班人员注意。孙总此时非常气愤,丢失了物品和撬坏了车门不算,自己的USB内还有公司的销售业绩、产品的进货价格、销售价格、进货渠道等重要的信息。他找到沈洁律师,要求酒店赔偿他所有的损失,包括车门维修的费用贰千多元,一套西装壹千多元,数百元的行车记录仪、贰千多元的备用手机、还有那个价值虽然只有几十元,但里面的信息价格高达几十万元的USB。律师

对于这样的请求,酒店自然是不答应的,但酒店表示孙总的财物丢失,酒店也很痛心,为了表示安慰,同意对当天所有的消费予以九八折的优惠,当天,孙总的公司在酒店消费了约陆万元,给与优惠壹千贰佰元。对这样的说法,孙总自然是不能接受的。

但沈律师认为酒店旁边的过道上有车主自泊车风险告示牌,上面说得很清楚,对车辆不负有看管责任,车主应当自行承担车辆的损失,而且还告知了车内不要存放贵重的物品。由于与会人员比较多,酒店就借用了商业中心的停车场,当时还有保安看守,后来过了半夜十二点后,保安下班,就无人看车了。

孙总和酒店双方之间不构成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在车辆停放后,驾驶员没有要求对方的保安保管车辆,也没有将车辆交付给酒店。酒店也没有承诺为客户照管车辆,车辆不处于酒店的占有和控制之下,不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客户到酒店开会,进行消费,外地来沪的经销商还居住在酒店内,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应该保证其服务周到、安全。

酒店借用商业广场供客人停放车辆,明知广场没有开业,也没有监控,在还有车辆的情况下,保安下班,酒店撤回保安,却不通知酒店内的客人。对车辆的损坏和车内物品的丢失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但孙总在会前没有告知保安自己在酒店的几号会客厅,保安人员无法及时通知车辆移动,导致车辆内的物品被盗,也有一定的责任。

综合来看,酒店承担两成责任是比较合理的,也就是所有物品的总价值柒千元的百分之二十,为壹千肆佰元,当然USB内的数据价值几十万,这是孙总自己的看法,这些数据在公司的电脑中有备份,拷贝一份就是了,所以这个USB的价值仅仅是几十元。目前酒店给与的优惠是壹千贰佰元,其实和孙总的损失比较接近,孙总就算起诉到法院,也不会获得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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