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称,吴某系免疫力低下的白细胞疾患患者,为静心疗养,入住汉庭公司位于浦东新区峨山路某弄某号的汉庭酒店8906号房间。为疗养,吴某聘请专业环境检测公司对所住房间进行了环境检测,并告知汉庭公司应保证其住所环境的安全和清净。律师
某日凌晨3时许,吴某所住房间房门遭猛烈敲击,随后吴某通过房内酒店电话,接到侵权人使用酒店大堂座机继续进行的无端骚扰和侵犯。随后吴某报警,在民警接警处理前,汉庭公司私自放走了侵权人,留下侵权人继续侵犯吴某的隐患,加重侵害后果。之后4天,吴某因恐惧遭受继续侵权,未出所住房间,基本没有进食,并多次致电酒店经理尽快找到侵权人消除隐患。
4天后,汉庭公司找到侵权人,侵权人解释了事情经过,系其误认为其老公在吴某入住的酒店房间进行嫖娼行为,故而通过敲击房门,电话侵扰实施侵权行为,其因误会向吴某作了书面道歉。吴某经此侵犯后,精神遭受严重打击,经医院检测,主要医疗指标降至最低点,吴某身体和精神更加虚弱。律师
吴某认为,酒店作为服务提供方,负有高度的安保责任,应当保证顾客入住环境的安静和有序,不得允许工作人员、顾客以外的社会人员进入酒店,且酒店座机电话、大堂总机不得随意借非工作人员使用。汉庭公司不但未尽如此义务,反而为侵权人提供房间号、提供酒店总机电话使用,使吴某的名誉也受到恶劣影响,吴某因此侵权事件而需要更长时间的康复和医疗,承担巨大的康复检测费用、误工费用、交通费用等。故吴某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汉庭公司赔偿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入住期间疗养费10,000元、误工费10,500元、后期疗养康复费用16,800元(5,600元/月×3月),返还吴某房费11,19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律师
汉庭公司辩称,吴某在诉状中的陈述有部分不属实,汉庭公司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某日凌晨,有一名访客即穆某要求拜访8906号房间的客人,但并未发生吴某所述的行为;吴某的起诉违反法律程序,其应将侵权人,即穆某列为共同汉庭公司;吴某未能证明访客的行为对其造成的人身损害及因果关系,吴某的证据和医院的检验报告单都无法证明访客对其造成人身损害;吴某索赔内容及金额不合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精神损害赔偿是依附于生命权、健康权而存在的,而本案不存在该损害,其他索赔项目没有相应的证据、费用清单,也不包含在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之内。吴某住店的房费金额无误,但与本案无关,这是吴某在汉庭公司处接受住宿服务所应支付的对价。律师
吴某入住汉庭公司休养。有一名访客要求拜访8906号房间的客人,该访客在吴某住宿房间门口敲门,吴某未开,随后访客离开。之后,访客拨打吴某房间电话,询问吴某姓名,并报了其男友名字等。凌晨4点26分,吴某拨打110报警,称有人敲其住宿的峨山路某弄某号汉庭酒店的8906号房房门,并打她房间电话称要找其男人。吴某亦拨打住宿酒店经理电话,将被骚扰情况予以反映,并问酒店前台是否恶意放行访客。
随后了解相关情况,得知系案外人穆某来找男朋友,报了吴某的房间号,走错房门了。几天后穆某和男朋友都来了,要送些东西给吴某表示道歉,吴某表示不想见生人。之后来穆某的男朋友拿来了书面的道歉信。几天后,吴某看检验报告,称来住宿的时候指标好了一些,事发后指标又降低了,是因为受到惊吓,要求汉庭公司巨额赔偿。吴某退房离开汉庭公司酒店。律师
吴某提交了其分别于7月10日、8月2日、9月7日、9月18日、11月8日、12月7日所做血液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在9月1日后,中性粒细胞绝对数指标有下降。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宾馆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顾客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吴某主张是由于访客半夜敲门、电话行为造成吴某惊吓,导致精神伤害,以致其血液疾病加重,耽误治疗,故汉庭公司存在未尽公共场所安保责任的侵权责任。吴某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只追究汉庭公司责任,直接侵权人即使有责任,也是由汉庭公司去追责。律师
本案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直接侵权人的半夜敲门、打电话行为与吴某主张的血液疾病加重、耽误治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现吴某仅提供事件前后的检测报告,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吴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难以支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8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