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J和上海宾利特健身会所有限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朱J和健身会所签订那个为期两年的健身会所会籍协议书一份。支付了健身卡的费用共计四千元。律师
购买健身卡后半年,健身会所的营业场所开始装修,装修后换了家点名重新开张。新开张的店取消了原来的承诺,新开张后的名称改为金仕堡明日星城健身会所。
朱J认为新店取消承诺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提供会籍协议书、发票等证据要求解除健身合同,退卡,即解除双方签订的会籍协议书,并要求返还余额3,000元。
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应按约履行。现健身会所在会员合同履行期间暂停营业,新装修后已不是原健身会所公司,故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顾客朱J起诉要求接触,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合法有据。律师
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会籍合约书,剩余1.5年的会籍合同未履行的,应当退还朱J3,000元。(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