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H在2006年3月,中房会所内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中房美林会所终身会员卡,该卡的使用者可以免费使用健身房、游泳池等会所设施。在此后10年内都正常使用该会员卡。律师
2013年5月所出示了一份中房置业公司盖章的通知,从2013年6月1日起,中房会所对会员卡的使用者一律停止使用。孙H认为这份通知剥夺会员卡的使用,是违反契约的行为,要求继续使用会员卡。
上海中房俱乐部有限公司认为从没有和孙H建立过服务合同关系,该类会员卡的最早发放时间应该为2007年,期限为一年,可续签,无所谓的终身会员卡之说。2007年开始受某物业公司委托,开始管理别墅的会所。律师
孙H和俱乐部曾经有劳动合同关系,担任会所的游泳救生组长,以前曾凭熟人关系经常出入该会所。但没有和孙H签订过会员合同或者出售过会员卡,该会所的产权人某房产开发管理公司介绍,该会所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
2013年始该小区别墅业主要求,会所所有权人该房产公司决定凡赠予的非业主白金会员卡不得再使用美林别墅会所健身器材。孙H持有的白金卡是该所有权人赠送给案外人张某的,为期一年。该公司也没有对外销售过会员卡,没有收取孙H的款项。
目前别墅对外销售完毕,众业主到会所维权,要求非美林别墅业主不得使用该会所。经全体业主要求,该会所不再对外开放,也不接待非业主人员。
该会所业主认为,其委托物业公司管理会所,没有和孙H 建立合同关系。律师
案件分析:孙H认为购买了该会员卡,但是没有提供享受终身会员的合同,也没有提供购买会员卡的付款凭证。没有证据标明她和两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孙H认为是中房置业销售的会员卡,但该公司和受委托管理会所的中房俱乐部系两个民事主体,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服务合同的主体错误。(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