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Y在某年2月20日为一兆韦德会员,同年2月29日,他的母亲与一兆韦德的私人教练段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尹Y的母亲支付私教费5,625元用于购买二十六节私教健身课程,并由段某承担私教课程的教学任务。律师
至次年12月中旬,尹Y在上了六节健身课后,获悉段某已经辞职,剩余二十节课无着落。12月16日起尹Y和健身房的工作人员交涉,要求退还剩余二十节私教课的费用。
二十六节私教课的费用为5,625元,尹Y收到过一兆韦德开具的5,625元的健身费发票。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二十节私教课的费用4,326.92元。
秀帛思公司辩称因教练段某已经辞职,愿意更换教练完成健身课程,不同意退款。尹Y5,625元金额的发票登记在另外一位谢姓会员名下,健身款是尹Y私自付给段某的,在电脑系统内没有登记,上健身课记录也没有查到。律师
案件分析: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健身服务合同成立,消费者依约向健身公司支付了健身费后,有权接受相应约定的健身服务。
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由案外人段某作为教练对尹某实施健身指导,建设公司也同意这个说法。由于段某已从健身公司离职,尹Y不愿接受健身公司安排的其他教练健身指导,私教服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消费者往往认人不认公司,故而健身公司要求更换教练应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律师
健身公司也确认其工作人员在收取私教费及履行服务合同中存在缺陷,尹Y据此要求退还剩余20节健身课程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上海秀帛思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尹Y健身费4,326.92元。(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