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晚王W在健身会所游泳,游泳期间会所的工作人员违章操作,在泳池中直接加入“强氯精”,致使王W氯气中毒。律师
事发后,健身公司曾书面承诺对中毒事件负责,并依法予以赔偿,事后并未履行赔偿义务。
经鉴定,王W构成十级伤残,需休息七个月,护理三个月,营养三个月。
王W系银行职工。单位证明,其因病假,考虑到绩效工资差、病假扣款及公积金减少等因素,王W减少收入约为150,866.97元。
王W主张赔偿医疗费6,258.5元(含外购药243.1元)、误工费166,100.5元(计算6个月)、护理费3,816元(1,296元+2,520元)、残疾赔偿金87,7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住院伙食费840元、营养费4,800元、交通费832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10,000元。律师
提供了《关于泳池6.27氯气中毒会员的后续处理方案》的承诺书、《关于泳池6.27氯气中毒会员的后续处理方案》、相关病史资料、医疗费单据、单位证明、律师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健身公司单位工作人员因不当加氯行为致使消费者受伤,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对本起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判决具体赔偿款项:1、医疗费6,258.5元(含外购药243.1元),有相应发票为证;2、误工费,参照其误工证明,酌情支持150,000元;3、护理费支持3,600元;4、残疾赔偿金87,702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6、住院伙食费560元;7、营养费支持2,700元;8、交通费支持500元;9、鉴定费1,800元;10、律师费支持8,000元。(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7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