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J是某健身管理公司的松江九亭店的会员,一日在在健身后准备洗浴时,摔倒在进入浴室过程中。黄J称楼梯左手第一间浴室门口地面有大量的洗衣泡沫,致使其滑倒摔伤。律师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黄J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黄J伤情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损伤后一期治疗休息150日、护理、营养各60日,若行二期治疗,酌情休息30日、护理、营养各15日。黄J支付鉴定费1,800元。
黄J要求健身管理公司赔偿医药费19,00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20元/天×4天)、交通费500元、护理费3,000元(40元/天×75天)、营养费3,000元(40元/天×75天)、误工费10,800元(1,800元/月×6个月)、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40,188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健身管理公司认可黄J在浴室门扣摔倒的事实,但认为在浴室内是铺有防滑垫的,黄J摔倒时尚未进入浴室,黄J因自己下台阶时不慎摔倒,健身管理公司已尽到了相应的安保责任,故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律师
黄J系某单位职员,每月工资1,800元,该员工因其手腕摔伤向单位请假休息,至今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已全额扣发其自5月6日至今请假期间全额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起事故发生时,健身管理公司在过道中铺设有防滑垫,已尽了安全保障义务,但黄J摔倒地点(浴室门外)并未铺设防滑垫,健身管理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黄J要求赔偿医药费19,00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护理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误工费10,800元,符合法律规定。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主张的金额过高,酌情确定营养费2,250元(30元/天×75天)。黄J要求赔偿交通费500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无法律依据。律师
健身管理公司赔偿黄J医药费19,00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护理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误工费10,800元、营养费2,250元,共计115,512.20元中的20%,计23,102.44元。(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82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