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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和健身房服务员互殴,已调解再诉被驳回

庄N系威尔士健身会所的董事卡会员,一日晚上,庄N及妻子梦某瞿溪路门店健身,与门店服务员发生纠纷,门店服务员报警称有人打架,警方遂将相关人员带至五里桥派出所处理。律师

警方分别向梦某、庄某开具验伤通知书,梦某向医生自述:“停经7月,外伤后,下肢隐痛不适五小时,伴下腹坠胀,腰酸,未见红,无阴道流血、流水,胎动尚佳。”检验结论:腹痛(原因待查)。庄某在验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右上颌骨额突骨折,分别构成轻伤。

庄N与服务员经五里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中罗列纠纷简要情况:“庄某系威尔士健身会所服务员,庄N和妻子系威尔士健身会所会员。2013年5月6日晚上9时半许,在威尔士健身会所(某路某号)内,因庄N和妻子没有带会员卡要去健身后沐浴,庄某按照规定要求庄N用物品作为抵押,因为庄N和妻子没有带任何物品,不能抵押,故双方发生争吵。庄N将会所给的毛巾扔向庄某,庄某也将毛巾扔向庄N,正好扔到庄N妻子身上(因为庄N妻子系孕妇),拿起吧台上装棉签的塑料罐子扔过去,庄某身子一歪,正好砸到庄某鼻子,导致庄某鼻骨骨折,右上颌骨骨折。经鉴定,庄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右上颌骨额突骨折。”律师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分别向对方赔礼道歉,双方均表示接受;2、庄N一次性赔偿庄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玖仟元正;3、庄某收款后放弃追究庄N一切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的权利;4、双方不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纷,若再滋事,追究法律责任;5、本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协议书另注明:“本协议签字时,在五里桥派出所庄N已履行支付义务,庄某也已出具收条。”庄N、庄某均在协议书下方落款处签名。

庄N称和妻子前往威尔士,前台一男性服务人员私自进入女更衣室,使得正在擦干身体的庄N妻子受到惊吓。庄N协同妻子再次前往威尔士瞿溪路店,前台服务人员将淋浴毛巾抽向已怀有七个月身孕的庄N妻子,并将庄N妻子的框架眼镜震落,造成庄N妻子有流产预兆,长期病假休息。现要求健身房赔偿误工费7,766元及交通费200元。律师

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庄N主张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庄N损失,根据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产生纠纷的起因,系庄N未带会员卡而要求提供服务,无论在警署所作笔录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中内容,均未提及庄N诉称的男性服务员进入女浴室的事实。

庄N现要求被告提供当时的视频资料,营业场所的视频资料保存均有一定期限,庄N在长达一年有余的时间内从未向健身房提出视频保全的要求,至诉讼时方要求出示一年多前的视频资料,实属强人所难。律师

警署笔录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中对事发经过已有详尽陈述,庄N对纠纷产生存在过错,最终也已对造成的伤害后果作出赔偿。双方一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无悖,已合法生效。根据调解协议书,双方对纠纷造成的后果已达成赔偿协议,并作出此纠纷已了结的意思表示,庄N现要求被告对此事再作处理,与人民调解协议书所作承诺相悖,不予支持。(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6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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