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向杨思会所付款15,880元办理杨思会所的健身卡,杨思会所口头承诺于2014年1月开业,但至2014年3月9日杨思会所仍未开业。律师
双方于2014年3月9日签订协议,杨思会所承诺若2014年4月15日仍未开业则赵某可申请退款。后杨思会所未按期开业,赵某投诉至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6日,经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杨思会所于2014年9月30日前为赵某办理退卡手续并将应退还的会籍费15,404元转入赵某账户,但杨思会所至今未按约定履行,故赵某起诉要求判令杨思会所退还赵某会籍费15,404元。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赵某在杨思会所处办理会员卡,双方之间已建立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杨思会所理应按约向赵某提供相关会员服务。
现杨思会所未按期开放健身区域且双方经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已达成退款协议,故赵某要求杨思会所退还会籍费之诉请,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思会所应于十日内退还赵某会籍费15,404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7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