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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健身项目没有看条款签字,消费者无法全额退费

健身美容中心的员工向王J推荐健身项目,可以通过健身练出肌肉,达到与其身高相匹配的体型和体重遂在健身美容中心处约定健身项目,并签署了协议,但该协议仅有一份,在健身美容中心处。该规定“一般须知”项下第2条载明:无论任何原因,所有健身卡一经确认,客人不可要求退款。律师

同日,签订了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健身美容中心向王J提供私教课程服务,课程堂数为8堂,金额为2,560元。尚余之堂数将会作废及不作补偿。王J共接受健身美容中心提供的私教课程服务4节。

王J通过平安银行信用卡刷卡支付了价款5,428元。王J至健身美容中心处上课,健身美容中心告知王J需购买下阶段课程,否则将暂停授课,会影响王J的塑身计划,并要求王J当场付费。

故王J起诉要求:判令健身美容中心返还王J价款5,428元及利息203.55元。

健身美容中心辩称:从未要求王J交付后续费用后才能继续授课,双方签订的合同上也没有这样的条款。健身美容中心提供的设备器材使用时间为1年。仅同意退还王J未上完的私教课程费用,不同意王J的其余诉讼请求。律师

王J表示客人守则及规定以及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上的签名确系其本人所签,但王J签字时并不知晓上述文件的重要内容,且上述文件均在健身美容中心处,健身美容中心并没有给王J副本。

健身美容中心表示客人守则及规定已交给王J一份,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确实在健身美容中心处,并没有给王J,但王J可随时到健身美容中心处查阅相关材料。表示王J所上的私教课中第一节为赠送的私教课,其余为付费的私教课。

王J在健身美容中心提供的客人守则及规定以及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上签字,应认定原、健身美容中心就上述文件条款达成合议。王J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健身美容中心签订协议时,应当认真阅读协议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后,方可签字确认。故王J以其签字时并不知晓上述文件的重要内容为由进行抗辩,实难采信。律师

王J购买会员卡和私教课程后,应按照协议约定自行到健身美容中心营业场所进行健身或主动预约私教课程,健身美容中心应当配合。现王J自行放弃到健身美容中心处健身及上私教课程,系其主动放弃行使合同权利,与健身美容中心无涉。

王J虽主张健身美容中心要求其购买下阶段课程,否则将暂停授课,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健身美容中心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对王J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故王J要求健身美容中心全额退还会员卡费用以及私教课程费用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现健身美容中心同意退还王J未上完的私教课程费用,于法不悖。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健身美容中心五日内退还王J私教课程费用1,600元。(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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