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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课上教练打小学生耳光,赔偿两千元精神损失

陆某诉称,健身美容中心长期在王J就读的浦东新区某实验小学体育馆内开办跆拳道兴趣班,每周一至周五放学后16时至17时20分上课,王J缴纳1,800元费用参加了该兴趣班。律师

该兴趣班总教练谢某授课期间,将正常训练中的王J拎起来甩,并连扇王J左脸两个耳光,造成王J左臂淤肿,面部掌印明显。训练结束后王J母亲接王J时,谢某只告知王J表现不佳,直到王J回家后,家长方察觉其脸部红肿,并了解到健身美容中心谢某打人一事。

王J母亲向学校投诉后,健身美容中心谢某被迫承认打人事实并向王J致歉。王J认为,健身美容中心谢某严重侵害了王J的身心权益,故意隐瞒打人事实,造成王J事发后接连做噩梦,对上学产生恐惧心理。

健身美容中心谢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教练,故两健身美容中心均负有赔偿责任。因协商未果,王J遂起诉要求健身美容中心某公司退还跆拳道班学费1,800元,两健身美容中心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

健身美容中心某公司、谢某共同辩称,王J在兴趣班活动时很兴奋,一上课就用脚踢同学,后发展成踢镜子。教练谢某口头制止无效后用手拉王J。双方拉扯过程中,王J对谢某打了一个组合拳,谢某则碰到了王J的胳膊和脸,但未打耳光,并未造成外伤。

当天王J母亲来接王J时,谢某及时向其说明了情况,王J母亲当场表示不用去医院。此后,谢某曾向王J致歉。事发后王J正常到校,未产生任何损害后果,故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且健身美容中心谢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本案适格责任主体应为某公司。鉴于王J事后确未再参加兴趣班活动,故该公司愿意退还部分学费。

健身美容中心对接受其培训的学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关工作人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即便在某些指令或要求未得到遵守、配合的情况下,亦应冷静处理,以说服教育为主,避免过激举动。律师

健身美容中心关于仅与王J发生肢体接触、未打耳光的意见,与目前查明情况及其此前自认不符,亦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予以推翻。鉴于此,健身美容中心谢某打王J耳光的行为明显不当,并对王J身心造成一定伤害,故王J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具体金额由综合过错程度、侵害情节、场合及后果等因素酌定为2,000元。

至于退还学费问题,根据双方确认的课程安排及王J实际参与情况酌定为700元。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王J要求健身美容中心谢某共同赔偿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健身美容中心退还陆某跆拳道班学费700元;赔偿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2013)浦少民初字第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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