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丹后金子对外谎称系日本籍,在上海外事服务中心工作,其男友系东方航空公司机长等,骗取被害人洪某等人的信任后,以帮助被害人或其家属进入航空公司、上海外事办等单位工作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具体如下:律师
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丹后金子向被害人洪某谎称有能力帮助其女儿进入航空公司工作,以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洪某共计169,000元。
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丹后金子向被害人徐某谎称有能力帮助其进入航空公司工作,以上述同样方法,骗取被害人徐某共计235,800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丹后金子向被害人谢某谎称有能力帮助其进入航空公司工作,以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谢某共计221,000元。
2013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丹后金子向被害人冯某谎称有能力帮助其儿子进入航空公司工作,以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冯某共计121,000元。律师
2013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丹后金子向被害人马某谎称有能力帮助其进入航空公司工作,以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马某共计171,000元。
2013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丹后金子向被害人范某谎称有能力帮助其进入航空公司工作,以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范某共计236,900元。
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丹后金子向被害人宋某谎称有能力帮助其女儿进入航空公司工作,以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宋某共计195,000元。
2013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丹后金子向被害人黄某谎称有能力帮助其进入上海外事办工作,以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黄某共计90,000元。
2013年3月,被告人丹后金子向被害人王某谎称有能力帮助其进入上海外事办工作,以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王某共计32,500元。律师
2013年6月,被告人丹后金子向被害人吴某谎称有能力帮助其丈夫进入上海外事办工作,以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吴某50,000元。
被告人丹后金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洪某、徐某、谢某、冯某、马某、范某、宋某、黄某、王某、吴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马某、滕某、王甲、王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赵某、徐某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转账凭证及通信邮件,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
被告人丹后金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5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能够当庭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律师
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丹后金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丹后金子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2014)闵刑初字第23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