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步某对在闵行区通海路X号某单位做外包工、临时工的被害人鲁某、张某谎称可以将两名被害人转为该单位正式编制的员工或为两名被害人的妻子介绍工作,需疏通关系收取打点费用等,在单位宿舍等处多次向鲁某骗取共计5,700余元,向张某骗取共计4,900余元及价值450元的硬壳中华牌香烟1条。律师
被告人步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步某的亲属代其向退出全部赃款。
被告人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鲁某、张某的陈述,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害人提供的录音光盘、农业银行对账单,闵行区物价局的结论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等证据。
被告人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l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步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能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对步可酌情从轻处罚。律师
辩护人以被告人步某认罪较好、其亲属能代为退缴赃款等为由请求对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步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