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向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周Y诱骗至本区宣桥镇的传销组织窝点内,伙同张海某等9人采用封窗锁门、限制通信、24小时看管等方式,逼迫周Y加入传销组织,三日后被告人向某离开上述窝点,张海某等人继续限制周Y人身自由直至同月28日。律师
被告人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周Y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张海某等9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向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向某为逼迫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向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律师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4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