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劳务协议书(国际)》,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劳动力的输出及相关中介服务,为顾某介绍海洋渔业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为顾某劳动力输出提供中介服务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由顾某缴纳劳务费200元、办证费15,000元(办理船员四小证)、上船费4,200元、体检费280元、路费260-380元,合计费用20,000元;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由渔业公司统一安排等。律师
协议签订后,顾某按约向劳务派遣公司缴纳20,000元,并由劳务派遣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款事由:办证费、劳务费、路费、服装费,20,000元。不成功,费用退还。”嗣后,劳务派遣公司并未为顾某介绍工作。因劳务派遣公司至今未退还相关费用。
顾某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劳务协议书(国际)》1份,证明原、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订居间中介合同,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为顾某介绍工作;2、劳务派遣公司出具《收据》1张,证明顾某已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各项费用20,000元,收据备注注明不成功费用退还;3、顾某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务派遣公司工商信息,证明原、劳务派遣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律师
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本着民事活动中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确立各自的权利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顾某已按约向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劳务派遣公司理应按约向顾某提供相关居间中介服务,未提供相关服务的,理应返还费用。顾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返还费用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支持。
劳务派遣公司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顾某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享有答辩权利的放弃。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上海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十日内返还顾某20,000元。(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42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