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某在某服务社工作期间,谎称为他人介绍工作或者其母亲生病住院等,以收取培训费或者借钱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马某、金某、龚某、沈某、沈某、刘某、王某、卫某、施某、黄某、沈某2、杨某、俞某、俞某、刘某、邵某共计118320元,其中部分被害人系残疾人。案发前,被告人陶某已退还46750元。律师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在其家属协助下退赃71570元。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某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收据、借条,残疾人证复印件等证据。
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陶某在家属协助下积极退赃,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六千元。律师
退赃款八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金丽丽;二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龚某;五千二百二十元发还被害人沈某;一万一千七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刘某;三千元发还被害人卫某;四千五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杨某;八千九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俞某;八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俞某;一万零一百元发还被害人刘某;八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邵某。(2013)奉刑初字第1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