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统路718号铁路公寓搭识被害人范某,后其虚构身份,以为范介绍工作为名,要求范支付公积金、押金等费用。多次骗得被害人范某钱款共计24,200元,后其将赃款化用殆尽。律师
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举报,经侦查将被告人尹某抓获。
被告人尹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公安局出具的抓捕被告人尹某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共计2.4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律师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黄浦刑初字第8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