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a以帮被害人陆a介绍工作需缴押金、集资等为由,在闵行区x路、x路路口及闵行区x镇x村x号等处,多次骗取被害人陆a现金共计5万余元。
被告人陈a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陈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陈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闵刑初字第7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