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符a谎称其哥哥是电力公司领导,以能为被害人葛a介绍工作为名,先后从葛处骗得共计价值约4.5万元的现金、交通卡等财物用于挥霍。后因被害人葛a察觉受骗,经多次催讨,符a退还葛现金约2万元。律师
经被害人葛H报警后,被告人符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符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葛H的陈述,证人葛a、符b的证言,被告人符a于2012年6月21日写下的字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符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符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闵刑初字第6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