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朱某办理户口和介绍工作为名,先后在宝山区某茶餐园、某德基餐厅等处,骗得被害人朱某的8.7万余元,用于其个人挥霍。律师
另查明,2012年9月5日,被告人袁某经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已获得全额退赔。
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及提供的收费明细、收条、欠条;证人陆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的户籍、前科材料及相关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袁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赔,可依法从轻处罚。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袁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律师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宝刑初字第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