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Q、单K、熊J经商量,共同出资租借杨树浦路1157号,纠集李贯章、何凡、何同尧,以虚构的智慧劳务中介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布招工信息,谎称为“上海大众”、“上海通用”等企业招聘员工。律师
蒋广零等18名求职者信以为真,先后前往应聘,被告人何Q、单K、熊J等人骗取18名求职者“中介费”,其中,蒋广零等16名求职者每人被骗取“中介费”600元,求职者钱俊被骗取1,000元。求职者李杰被骗取600元后,与被告人何Q、单K、熊J交涉,三名被告人退还李杰200元。
同期,被告人周R、郑L伙同他人经商量,共同出资租借许昌路696号,纠集被告人李M及谭方宁,以虚构的上海一凡劳务服务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布招工信息,谎称为“上海大众”、“上海通用”等企业招聘员工。
高文超等29名求职者信以为真,先后前往应聘。被告人周R、郑L、李M等人骗取求职者“中介费”,其中,高文超等20名求职者每人被骗取“中介费”600元,常耀中等7名求职者每人被骗取“中介费”1,000元,李坤坤被骗取“中介费”500元,邱春华被骗取200元。被告人李M每日将一凡中介骗取求职者“中介费”的相关单据销毁。律师
为使求职者深信不疑,被告人何Q、单K、熊J、周R、郑L、李M等人将求职者带至中山南一路500弄1号楼丽都大厦31楼A室被告人张Y处,被告人张Y冒用上海闽缘劳务派遣公司名义,指使被告人宋H安排求职者到指定的上海海滨医院,支付体检费290元进行体检(据张Y供述,可从体检费中提成)。
其中,谢阳、杨集仁、毛富强、翟茂雷、杨建龙、张林强、颜松未支付体检费体检。因求职者祖卫清拒绝体检,被告人张Y、宋H、弥X骗取祖卫清介绍费100元。被告人张Y指使被告人弥X向求职者发送“考试资料”,安排无法通过的考试,再以求职者未通过考试为由,拒绝为求职者介绍工作。
以上事实,被告人何Q、单K、熊J、周R、郑L、李M、张Y、宋H、弥X,辩护人陈健、韩月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蒋广零、高文超等47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胡一帆、张天、王同光、何江丽的证言,《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上海天盟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协议书》,上海一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生中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闽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涉案收据、上海海滨医院收据,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何Q、单K、熊J、周R、郑L、李M、张Y、宋H、弥X的历次供述等证据。律师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何Q、单K、熊J、周R、郑L、李M、张Y、弥X在亲属帮助下均退出钱款,其中,何Q、单K、熊J各退出3,700元;周R、郑L各退出7,000元;李M退出5,700元;张Y退出8,310元;弥X退出3,000元。
被告人何Q、单K、熊J、周R、郑L、李M分别伙同被告人张Y、宋H、弥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多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何Q、单K、熊J、郑L、李M、张Y、宋H、弥X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被告人周R到案后如实供述,虽有翻供,但当庭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Q、单K、熊J、周R、郑L、李M退出全部赃款,被告人张Y、弥X也能退出钱款,均酌情从轻处罚。律师
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Q犯、单K、熊J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周R、郑L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李M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张Y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宋H、弥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三千元。(2012)杨刑初字第9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