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陈甲、余某、陈乙、潘某等多名女性并与之交往,后谎称其是国家安全局、人保局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帮被害人介绍工作需送礼、自己职务晋升急需用钱等理由,分别骗取现金共计1.7万余元。律师
被告人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邓某骗取陈甲2,000元、余某7,200元、陈乙2,500元、潘某6,000元。
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陈甲、余某、潘某、陈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汇款凭证、录用通知书及上海东方航空公司出具的材料,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邓某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律师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邓某退赔违法所得一万三千七百元,连同扣押在案的四千元发还被害人陈甲、余某、陈乙、潘某。(2014)长刑初字第3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