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C诉称,舒C系圆通公司的快递员,石Y原系众众家园的保安,因舒C自2010年起经常去该小区送快递,双方就此相识。律师
石Y以为舒C介绍工作、买房子及装修等各种理由向舒C要钱,舒C陆续支付石Y6万余元。之后,舒C找石Y还钱,石Y仅承认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
终因石Y仍未在借条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故舒C只得诉至,要求石Y归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以前述为本金,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舒C所述基本属实。石Y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舒成肆万元整,归还日起(期)2013年6月底。之后,终因石Y未还款。律师
由舒C提供的借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借款当予归还。本案中,根据舒C举证,能证明原、石Y存在借款关系,现舒C已经依约支付了借款,石Y拖欠不付,显属无理。故舒C要求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石Y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石Y于十日内归还舒C借款4万元,并支付以前述为本金,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6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