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至今,被告人方某谎称自己系松江工业区一日资企业副总,假借可以给他人在其任职公司承揽生意、介绍工作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周某、沈甲、沈乙共计23,401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律师
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沈甲、沈乙的陈述,借条复印件,户籍资料和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帮助下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律师
综上,根据被告人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退缴在案的赃款二万三千四百零一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周某一万五千九百零一元、被害人沈甲四千五百元、被害人沈乙三千元。(2014)松刑初字第9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