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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介绍费为女儿找电力公司工作,不成功要求退款

李G为王F装修庭院时相识,后双方关系较好。李G主动提出帮王F女儿介绍电力公司的工作,李G称孙K系其老朋友,现在电力公司工作,孙K的弟弟在电力公司担任领导职务,可以介绍王F女儿去电力公司工作。律师

但需付相关费用,如果办不成可以退还。王F遂通过李G提供的孙K的账户分两次转账共计100000元。后李G称需先付给孙K100000元,如果办成了就再付100000元的费用,如果办不成就全部退还。王F遂通过李G提供的孙K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分别于通过个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分两次转账给孙K共计100000元。

因女儿工作问题未解决,王F找到李G,李G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若孙K不能归还100000元及利息,则由李G归还。但至今两李G均未归还。1、要求被;2、要项承担连带责任。

李G辩称,其与孙K是好朋友,其通过王F前夫认识了王F,王F又通过其认识了孙K。其与孙K、王F及王F朋友一起喝茶、吃饭,王F就与孙K认识了,关于王F女儿工作的事情谈了很多,王F对孙K有了一定的了解,所以后来王F分两次转账100000元给孙K。律师

后工作寻不着,之后孙K也不知去向。李G认为系孙K拿的钱,故不同意代为归还,也从未保证过由其归还。

在(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849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因王F女儿工作问题未能解决,故王F起诉至要求李G归还12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后因李G承诺归还2万元借款,故王F撤回起诉。……”

王F曾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只起诉李G,要求其归还120000元及利息(包括本案中的100000元)。之后双方和解,王F撤诉,撤诉原因是因为李G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原保证书上添加前三行字载明:“李G明确向王F保证李G朋友孙K必须无条件退还王F预支孙为王F女儿介绍工作所需介绍信息、跑腿等劳务费10万元及利息,否则李G保证此10万元连同李G本人借款2万元合计12万及利息由李G归还,其余两万余元违约金王F放弃。……”律师

王F还称该保证书除前三行外,其余均是第一次书写后由李G签名的,其中最后两行载明“……李G始终表示如孙K违约,一切后果由李G负全责。……”李G辩称保证书系王F写好后让其签名的,对前三行及最后两行的内容均有异议,均系王F后来自行添加的,其从未保证过由其代为归还100000元及利息,并且认为王F第一次撤诉不是因为其同意在保证书上添加前三行的内容。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相关费用后,应当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若未完成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返还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本案中,王F委托孙K为王F女儿安排工作,孙K先后收取了王F100000元。之后,孙K未完成王F的委托事宜,现王F要求孙K返还100000元,于法不悖,予以支持。律师

王F要求李G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李G同意在原担保书上添加前三行字,承诺若孙K不能偿还上述100000元及利息则由李G代为归还。因李G认为系王F后来私自添加的,王F亦提供不出充分证据证实系经过李G的同意,并且根据(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849号民事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王F第一次撤诉系因李G承诺归还20000元借款。

此外,王F称第一次出具保证书时最后两行即载明“李G始终表示如孙K违约,一切后果由李G负全责”,但李G对此亦予以否认,而且,即使该内容系第一次书写,但是该保证书除后来添加的前三行以外的内容仅载明李G承诺帮助王F女儿介绍工作一事的成功率百分之百,并未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及保证方式做出过约定。综上,对王F要求李G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孙K应于十日内归还王F100000元;王F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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