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对侯某谎称,可以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工作人员“赵越”,为侯介绍工作。同年6月6日,被告人徐某以“赵越”名义使用号码,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要求侯支付给徐3万元用于打点关系。律师
被告人徐某在武川路家中,骗得侯某现金3万元,并又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要求不归还侯曾借给其的5,000元,侯某同意并要求被告人徐某写下一张35,000元的收条。徐某一直未能介绍工作,侯某要求徐归还钱款,但徐一直借故拖延。
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徐某归还了被害人侯某2万元。2014年2月11日,公安局杨浦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当日,被告人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向侯某退赔了15,000元。律师
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侯某的陈述,徐某收取侯某35,000元的收条,手机短信照片、短信摘录,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对账单,侯某出具的收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徐某的历次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自首并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杨刑初字第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