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如何签合同?
沈洁律师答:签订租赁合同前,了解租赁物是否可以出租
在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的时候,承租人一定要小心谨慎,了解清楚出租人对租赁物是否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是合法使用权,如果出租人对租赁物没有合法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或其他处置的权利,就不能与之签订合同。律师
另外,在签订合同前要了解租赁的财产是否属于国家允许流通的物品,或者其使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规定的可以使用的物口。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或是废旧的,没有营运许可证的物品,不能作为租赁物。
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要注意的租赁的财产是否已经抵押给第三人。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在抵押设定后将抵押物出租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律师
了解租赁物的用途
由于租赁财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上的规定,或者是符合出租方的限定,如果不进一步订明租赁使用的范围,承租人可能会随意利用租赁物对外活动,甚至参与违法活动,一旦发生纠纷或致使租赁物被依法没收或者遭到扣押,就会很麻烦。此外,租赁物约定的用途,不仅关系到承租人租赁期的使用、收益方式、范围、影响到租赁物的消耗磨损,也影响到双方共同确定的租金的多少。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明确规定财产的用途,对于某些财产的使用范围的限定要注明清楚。另外,确定房屋类型并选择相适应类型租赁后,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否则视作违约行为。律师
租赁财产的名称、质量、数量要写准确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有体物、非消耗物,而且应当是特定物,所以租赁合同标的物名称必须是唯一的、特定化的。
其一租赁物的名称必须是唯一的,特定化的。唯一性指租赁物名称的单一性、整体性。合同标的特定化是相对而言的,一经承租人选择完毕,其承租的财产就具有特定性内容,成为特定物,而且这一特定性持续到租赁合同履行完毕。
其二,租赁物应该是有体物,非消耗物。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出租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且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租赁物的协议。
标的物质量情况不在合同中明确订明,这样在返还原物时验收就失去了依据和区分责任。因此在财产租赁的具体内容上,租赁物的名称要写得具体、清楚、详细。另外在合同中一定要规定或注明清楚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出租人才能准确的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方也才能准确的接受租赁物。对于某些变旧或者容易磨损的设备,要在合同中约定其磨损的标准,以此作为返还时出租方验收的依据。数量和质量条款是处理租赁合同纠纷、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律师
其三,租凭物还应该是流通物,出租法律禁止流通的物,租赁合同为无效。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