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老刘向苏北亲戚购买了两间宅基地房屋,鉴于农村房屋不得买卖给城市居民,“聪明”的老刘想出了一个办法,他让亲戚租赁给自己100年,这样有生之年他都无后果之忧了,购房款算作是100年的租金。老刘事后想了不妥,又来咨询律师。律师
100年的租赁期限未免夸张,但过长的租赁期限是否对承租人或者说合同双方有好处呢?沈律师认为不仅是没有好处,连条款本身的法律效力都是有问题的。
租赁合同根据租赁物的标的不同,可以分为房屋租赁、机器租赁等等,不论是针对哪一类物品的租赁,根据期限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于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时终止。合同中对期限的约定,可以直接规定年、月、日等具体日期,也可以规定一个时间段。比如约定:租期3年,或者是租期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这些都是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的期限长短,或者约定不明确,比如双方约定:租赁期间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这种都是不定期租赁,和定期租赁合同不同,不定期租赁的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是应当给对方当事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律师
沈律师认为多数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倒不是合同当事人故意为之,而是不懂得法律,将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导致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除了上面的举例,典型的还有: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后开始出租,争取在年底交付出租的机器,或者是续租中,双方租赁期限到后,原合同中没有约定自动续租,租期不变,事后也没有补订租赁合同,导致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在定期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即缩短租期为20年。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的确有长达20年以上的必要,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当然续订合同的期限也不得超过20年的,可以无限次续订,所以本案件中老刘只能和亲戚签订为期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写了100年的租期,自动缩短为20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