霄小姐从事手部美甲服务,她在一个商铺中租赁了一间20平法米的隔间,在此开业已经两年多了,她的生意非常红火。最近她收到了房东商场的一份通知,对方称本商场要整理租赁,有意向的联络。霄小姐认为她是租客,虽然合同还有三个月就要到期了,但她享有优先租赁权。律师
联系出租方后对方表示,以后只能整体租赁,不能租赁单间。霄小姐想到她看到过优先租赁权,她认为出租应当考虑她的利益。作为商场的法律顾问沈洁律师认为霄小姐的想法是错误的。优先承租的同等条件不仅包括租赁价格、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还包括承租人的经济实力等。原承租人只是承租一栋房屋中的一套或则几套,出租人拟将整栋房屋出租,原承租人不具备同等条件而不具有优先承租权。律师
由于承租方为了商业经营需要投入了装修、广告宣传等费用,进行了工商、税务的登记,如果不享有优先承租权,不利于承租人制定长期的经营计划,也不会进行大规模的投入。《房屋租赁条例》第44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如出租人在租赁关系期满后将房屋收回不再出租,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承租权。律师
承租人向出租人就现租赁关系届满后重新建立租赁关系,必须在合同期满之前的时间内提出。
如果出租人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其他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出租人只要通知了原承租人,原承租人没有参与招标、拍卖等,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或者原承租人最终没有中标的,视为不具有同等条件而丧失优先权。
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前或期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原承租人。承租人表示不能按照第三人提出的条件继续租赁或者不明确表示继续租赁的,租赁合同期满后,优先承租权告消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