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与被告上海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周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某诉称,2012年3月6、9、15、16日,案外人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超市管理公司先后签订四份《店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装饰工程公司为超市管理公司装修店铺及双方权利义务。律师
此后,装饰工程公司按约履行完毕装修施工义务,但超市管理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孙某系工程承包者,装饰工程公司与孙某达成协议,装饰工程公司将对超市管理公司应收工程款的债权全额转移给孙某。
2012年9月10日,装饰工程公司与孙某签订《转移债权确认书》,并口头告知超市管理公司。2013年1月,装饰工程公司将债权转移事宜函告超市管理公司。2012年9月21日,孙某与超市管理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超市管理公司支付孙某工程款110,724元,2013年1月1日前还清,到期未还,除同期利率利息外,加倍计算违约金;周某作为超市管理公司支付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
还款日期届满,超市管理公司仍不还款。孙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超市管理公司支付工程款110,72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支付该款从2013年1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超市管理公司、周某未作答辩。律师
2012年9月10日,装饰工程公司(甲方)与孙某(乙方)签订《债权转移确认书》,主要内容为,基于甲方与乙方系紧密合作关系,乙方为超市管理公司做装饰工程,且超市管理公司尚欠乙方工程款,故甲方与乙方确认债权转移内容如下:1、2012年间甲方与超市管理公司所签署的系列《店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超市管理公司尚拖欠甲方工程款110,724元,甲方将此债权全额、利息、违约金全额转移给乙方。2、乙方在任何合适时间,有权向超市管理公司以诉讼方式主张上述权利。
2012年9月21日,超市管理公司(甲方)、孙某(乙方)、周某(丙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1、甲方、乙方双方确认甲方欠乙方工程款共计110,724元;2、甲方承诺在2013年1月1日前还清;3、到期如未返还,甲方除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外,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付给乙方;4、丙方(个人)自愿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愿与甲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超市管理公司、周某未按约付款,故涉讼。律师
以上事实,有原告孙某提供的《债权转移确认书》、《还款协议》,及原告所作陈述等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装饰工程公司将其与超市管理公司之间系列《店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权利转移给孙某后,孙某与超市管理公司、周某签订《还款协议》,表明超市管理公司已知道装饰工程公司将其债权转移给了孙某。该《还款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有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律师
超市管理公司未按约还款,孙某要求超市管理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10,724元和利息,并要求周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三方约定,应予准许。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工程款110,72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支付该款从2013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4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