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债权转让,房地产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

魏某、汤某、秋某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魏某、汤某系夫妻,魏妹系魏某的妹妹。秋某与魏妹原不相识,秋某因急需借款经人介绍与魏妹相识。秋某与魏妹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20万元。在《房地产登记证明》办妥后三天内将借款全额支付,逾期不归还承担违约金。律师

魏妹与魏某订立《债权转让协议》,载明:将拥有的秋某20万元债权、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转让。魏妹向秋某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你向本人借款20万元,借期为两个月,同时你以401室自有房产作为抵押,但经多次催讨至今未还。因你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导致本人(借)魏某22万元的债务也无力偿还。现本人与魏某协商将该笔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等一并转让给魏某。当日,魏某以特快专递邮件的形式通知秋某。之后,秋某未返还借款。

该房屋的第一抵押权人诉至银行拍卖实现债权,在该房屋上设立的本案系争抵押权已实际消灭。魏妹另陈述其在借款当时掌管启亮公司的财务,其向秋某出借的20万元的来源是启亮公司办公室保险柜内的流动资金。秋某认可其收到魏妹交付的借款6万元,对20万元不予认可。律师

魏妹与秋某签订了金额高达20万元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魏妹作为出借人,应对其已将合同约定的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秋某承担举证责任。现魏妹、魏某、汤某主张向秋某交付了20万元的现金,魏妹、魏某、汤某应就其出借的钱款来源、魏妹本人的经济状况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魏某、汤某提供证据:启亮公司的记账凭证(共7页),用于证明魏妹通过备用金的形式从启亮公司提取了20万元以上的钱款,以证明借款的资金来源。

启亮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不能与任何个人的财产进行混同,启亮公司曾在经营期间以旅差费、备用金等形式自银行存款账户转存钱款至基本账户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启亮公司转存的这些钱款直接由魏妹用于向秋某出借钱款,且魏妹自述该20万元系其向启亮公司的借款,对此亦无相应的启亮公司的出账、记账凭证,故该些证据不能证明魏妹向秋某出借钱款的来源。律师

魏某与魏妹之间就将魏妹对秋某享有的合法债权转让给魏某所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且该转让行为已通知到了秋某,故对秋某具有约束力,秋某应当向魏宝平履行付款义务。现秋某的付款期限已经届至,魏某有权向秋某主张权利,因魏某的受让行为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汤某也有权向秋某主张权利。但是,秋某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魏某与魏妹就魏妹向秋某享有的债权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现魏某、汤某、魏妹对该《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且债权人魏妹对于债权转让事宜已通过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了债务人秋某,故魏妹对秋某享有的债权已经发生转让,魏某作为债权转让后的债权人、汤某作为魏某的配偶,有权向秋某主张债权。律师

同时,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一并消灭,抵押权人不得保留无主债权的抵押权,该抵押权应当归于消灭。魏妹向魏某转让了债权,抵押权应一并转让,但根据魏某、汤某、魏妹、秋某的自述,系争房屋就本案系争债权设立的抵押权实际已经消灭,故魏妹与魏某就本案系争债权原设有的抵押权未作约定及处理并不影响本案系争债权的转让。(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95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