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罗某受让了某公司对马某的债权后通知了马某,债权到期后罗某向马某主张还款,马某以罗某没有权利主张为由拒绝还款,双方协商不下,罗某以债权人的名义将马某起诉至法院。律师
案例引用:马某因资金原因向某公司借款10万元,约定了期限。后该公司与罗某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将对马某的债权转让给罗某,双方签订债权转让书,并通过邮件将该债权转让书快递至马某。后该笔转让的债权到期,罗某作为债权受让人向马某主张还款遭拒,罗某无奈将马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对被告的债权合法,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也系合法有效。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书后将该债权转让书通过邮政特快邮寄至被告,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还款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归还原告10万元。律师
蒋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债权转让引发的纠纷,某公司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拒绝向原告还款遭起诉。
该公司对被告的债权以及其余原告的债权转让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该公司与原告的债权让与成立。
债权人有处分自身债权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将自身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在将债权转让通知至债务人之后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则债务人在债权到期后有义务向受让人偿付。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