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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欠款付房款,无房产信息无法履行

朱某和某装潢工程公司之间有工程款钱款,该装潢公司对某物流公司拥有50万元的工程款债权,经协商三方达成工程款支付转让协议书,约定由物流公司偿付朱某的工程款,工程款用于朱某向该物流公司购买房屋之用。如果朱某不购房,工程款如何支付另行协商。律师

到了约定的日期后,朱某并没有购房,同时装潢工程公司同意将对物流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朱某。此后装潢工程公司向物流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物流公司已将50万元债权转让给朱某。朱某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欠款50万元。

物流公司称按三方约定,50万元用于抵扣朱某向宝山物流公司购房的房款,并不是以现金方式向朱某支付。现仍同意向朱某出售房屋,并抵扣房款50万元。朱某认为在三方协议中没有明确购房的具体条件,故不同意购买宝山物流公司的房屋。

根据法律规定,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即可,故而债务人物流公司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应向朱某支付50万元。在三方协议中虽提到该50万元用于朱某向宝山物流公司购房,但仅是意向,对于购房的价格、位置、面积等重大事项均无约定,故对于购房事项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朱某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要求物流公司支付50万元。律师

且嗣后物流公司亦表示“如朱某暂不购房,此工程款如何支付另行协商”,故上述协议虽为有效,但未予履行,且因朱某明确表示不再购房,故上述协议亦缺乏继续履行的可能性。(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891号 (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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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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