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纠纷一案,G多次以手机短信投注玩法购买上海福利彩票,其购买的彩票包括但不限于“天天彩选四投一直选和值”,该短信投注绑定的是G的招商银行卡,绑定的银行卡号变更。G通过手机发送短信指令购彩,彩票款从G绑定的银行卡中扣除,中奖款也进该银行卡,在G购彩成功和中奖时,系统都会向G发送短信告知。上述彩票短信投注玩法的发行、销售单位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即本案第三人,电子渠道支付服务商为招商银行。律师
第三人在《东方早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内容为:“G:你欠付本中心彩票款贰佰伍拾叁万玖仟零贰拾陆元整,现本中心已将该债权转让给深圳市科技开发公司,促请你将欠款直接向该公司偿付。特此通知!”
第三人在银彩通网站上对“购彩流程”进行了告示,内容如下:“问:什么是和值?答:和值就是所有号码数值的总和。例如号码123,其和值即是1%2B2%2B3=6。参考号码和值,可以更精确地确认和值的范围、走向趋势,从而缩小选号范围。问:什么是直选?答:直选即是将所购买的号码与开奖号码按顺序进行比对,号码和顺序都相同方为中奖。例如购买号码123,则开奖号码必须为123才算中奖。问:什么是组选?答:组选即是将所购买的号码与开奖号码进行比对,号码相同即为中奖,顺序不限。例如购买号码123,则开奖号码为1213212331321都算中奖。”律师
深圳市科技开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G支付彩票款2,539,026元。G多次以手机短信投注玩法购买第三人发行的彩票“选四投一直选和值”。上述期间,G针对该玩法共计发生投注额273万多元,实际只付了19万多元,取得中奖款159万元,并已实际领取。G欠付第三人彩票款2,539,026元,由于第三人已将G欠付的彩票款这笔债权转让给深圳市科技开发公司,因此深圳市科技开发公司作为新的债权人诉至法院。
G辩称,深圳市科技开发公司不具有债权人主体资格,因为其与第三人不存在欠付彩票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第三人与深圳市科技开发公司之间转让所谓债权的行为与G无关。根据投注规则,彩票是不能赊销的,彩票中心提供的从系统里整理的G个人投注金额、实际扣款额等数据真实性无法认可。
第三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述称,其同意深圳市科技开发公司所述。
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深圳市科技开发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G与第三人是否存在欠付彩票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律师
深圳市科技开发公司在庭审中表示,欠付彩票款产生于程序差错,即G发送的是投注直选和值的指令,系统按照直选和值给到G相应数量的彩票,却按照组选和值对应的彩票注数扣款,亦按照组选和值对应注数回复G短信。G表示购买的确实是直选和值,然而第三人公示的投注规则并未明确每个和值代表的注数,故其对深圳市科技开发公司所谓的程序差错不清楚也不确认。
对于购彩流程,各方一致确认:即G发送决定购买的相应直选和值的短信指令到第三人确认的接收短信指令的号码,系统自动生成所有投注号码、计算出应扣款项,系统发送短信告知G直选和值投注成功,共多少注,并扣款。
本案的彩票合同双方为第三人和G。在第三人通过报刊将“转让债权”事宜通知G时,G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欠付彩票款的法律关系尚未确定,然而转让时的债权确定与否并非债权转让有效的条件,故深圳市科技开发公司具有本案程序上的资格。律师
深圳市科技开发公司要求G支付“欠付”的彩票款的诉求能否被支持取决于第三人与G之间是否存在欠付彩票款的关系。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一致认可G通过手机发送短信方式投注购买第三人发行的“天天彩选4直选和值”彩票的事实,可以确认,G与第三人间成立了相应的彩票合同法律关系。从要约、承诺角度来分析该彩票合同的成立过程,可以认定,第三人设置购彩流程并开放相应投注系统,是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出要约,G发送购彩投注指令到指定系统是承诺行为,至此,出卖人与购买人就彩票买卖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并生效,而系统对G关联账户的扣款、将相应彩票归入G名下、向G发送确认短信,均属于履行合同的行为。
该合同在合同法上为无名合同,从彩票购买者通过支付一定的对价向彩票发行人交换一个中奖机会这一特点看,该合同在理论上归类于射幸合同;从合同的内容已由彩票发行机构事先拟定,并通过适当的方式提示给彩票购买者知晓,彩票购买者无法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只能选择买或不买这一特点看,该合同在理论上亦可归类于定型化合同,即法律上的格式合同。律师
本案的第三人与G之间不存在欠付彩票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深圳市科技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第三人作为格式合同的交易规则制定者具有优势地位,对交易条件和规则较一般彩票购买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合同当事人确认双方达成的是“天天彩选4直选和值”这一品种的彩票购买合同,但银彩通网站在介绍游戏规则时,并无对每个指令所代表的注数作详细介绍,其投注方式也缺乏“一手交钱一手出票”的直观性,即使第三人和深圳市科技开发公司能够证明直选和值所代表的彩票注数系其实际给到G的彩票数,但回复了错误的短信且相应地少扣了彩票款,亦不足以证明G对其发出指令所对应的彩票注数有清楚的预期,故很难认定G具有发现并利用可能存在的系统漏洞的恶意,且即便系统漏洞真实存在,其损失后果也不应由彩票购买者来承担。律师
彩票合同虽有偿但不等价,具有以小博大的射幸色彩。彩票购买者在购买彩票时,无法断定自己能否中奖,中奖与否取决于非由合同当事人控制的不确定因素,彩票购买者要么一无所获,要么获得巨额回报。而本案G系在长达9个月左右的时期内持续、频繁的购买案涉彩票,其前期交易结果必然会影响其后期交易行为,且这种持续性购彩行为一旦履行完毕,就难以恢复原状,故彩票购买者对系统呈现的投注规则产生的信赖感应得到保护,从而体现彩票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的应有内涵。
本案的彩票交易方式属于瞬间缔结履行的电子交易方式,但它又与在传统投注站购彩一样,仍必须遵循彩票不能赊销的规则,该规则的确立一方面有助于彩票购买者量力而行,理智购彩;另一方面也增强了交易的安全性,如允许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射幸合同予以“补单”,会破坏公众性自动交易秩序的稳定。考虑到第三人作为交易规则制定者的优势地位、彩票不能赊销的规则、彩票合同的射幸性及最大诚信性等因素,不宜认定第三人与G之间存在欠付彩票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律师
由于第三人与G之间不存在欠付彩票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深圳市科技开发公司基于“债权转让”获得对G的债权则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深圳市科技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深圳市科技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请。(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1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