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奖券纠纷一案,K向房地产公司订购江湾房产,总价700余万元。。K向房地产公司支付定金和首付款。房地产公司为推介“翠湖天地嘉苑TheManor亿元豪宅”,邀请部分客户参加答谢宴,同时在邀请函上加注“更有缤纷大奖惊喜回馈”,K应邀参加,宴会期间,房地产公司举行抽奖活动,K获得该奖项,房地产公司将放大的象征性支票作为标的物交予K,房地产公司主管并与K持象征性支票合影,该象征性支票标识“江湾支票”、“伍拾万元整”、“50万元购房礼金大奖,凭此认购江湾3/5号楼叠墅,享原价抵扣50万元优惠(不与其他VIP优惠叠加)”。律师
事后,K就兑奖事宜与房地产公司交涉,房地产公司出具客户答谢会优惠确认函,内容为象征性支票所附条件的重复以及未购买“叠墅”不予现金支付或补偿。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产坐落伟成路。
K诉称,K获得大奖,奖金为50万元。次日,K家人至房地产公司处兑奖时,房地产公司拒绝。经交涉未果,现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奖金50万元或抵扣K先前的购房房款。
房地产公司辩称曾经邀请VIP客户举行答谢宴,K也邀请是对象,房地产公司安排了抽奖活动,但是,该奖是附条件的,即抽中的50万元是限于购买江湾叠加别墅的,且不与其他VIP优惠叠加。房地产公司向K出具书面确认函,而K却没有在限期内购买上述别墅。房地产公司所抽奖项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K无权要求兑付现金或折抵原购房产的价款。律师
双方因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房地产公司为推介商品房邀请客户参加宴会,请柬对宴会的主旨内容作了介绍,推介“翠湖天地嘉苑TheManor亿元豪宅”的销售。K中奖时,所持象征性支票标识内容中,亦对兑现奖励作了范围限制,为“50万元购房礼金大奖,凭此认购江湾3/5号楼叠墅,享原价抵扣50万元优惠(不与其他VIP优惠叠加)”。
现K未购买江湾3/5号楼叠加别墅,故无法抵扣房款,亦无法折抵K购买的伟成路房款。现房地产公司拒绝承兑奖励并抗辩,承诺兑奖限制范围不在K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内,该行为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条件成就的,房地产公司必须兑现承诺,条件不成就的,K无权单方面扩大解释房地产公司的承诺。故K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K要求房地产公司兑付500,000元的诉讼请求。(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3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