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奖券纠纷一案,D拥有中国福利彩票及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并在南奉公路经营彩票代销业务。F委托D代为购买彩票。F向D出具书面欠条,确认拖欠29,904元。后D催讨未果,致涉讼。律师
D提出诉讼请求:判令F归还D欠款29,904元;判令F支付D利息(以29,90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F自2015年起经常去D经营的彩票代销点购买彩票,在购买彩票过程中,F经常延迟付款有时甚至不付,F自称自己开厂,等货款到账后就付彩票款,起初F尚能归还彩票款,F购买彩票数量增多,也曾中奖,但拖欠的彩票款迟迟未付。D不断催讨,F出具了一份《欠条》,确认共欠彩票站29,904元。欠条出具后,F仍未付款。律师
F辩称欠条系由其出具,但对欠款金额有异议,实际应为1万9千元左右,认为欠条出具时存在统计错误和书写错误。对于利息,其认可起算时间,但对利率不予认可。
F委托D购买彩票,并在结算后向D出具书面欠条对欠款金额予以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F应依约给付。F辩称欠款金额存在计算错误或者书写错误的可能,但F未对此进行有效举证,不予认可。故D要求F给付欠款本金29,904元及相应利息,于法有据,予以认可。另F对利息起算时间认可,但对计算利率有异议,D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F于十日内给付D彩票款29,904元;F于十日内给付D利息(以29,90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8)沪0120民初15179号 |